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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29日,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利津某快餐店店主向死者吴某的家属承担30%的责任,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7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快餐店的楼梯系店主自己改造,为节省空间,楼梯宽度仅为70厘米,十分陡峭,加上楼梯为铁质器材,踩在上面很容易打滑。2006年5月中旬,吴某酒后下楼时从楼梯上滑倒在地下,抢救无效后死亡。事后,吴某的家属将被告告到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快餐店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吴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吴某系酒后滑倒,其对死亡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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