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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张先生在单位午间用餐时,不慎滑倒致伤,被认定工伤,单位不服起诉法院要求撤销工伤认定,近日,南汇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上海某公司要求撤销被告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的诉讼请求。食堂用餐摔伤
2003年2月15日中午,张先生在上海某公司食堂用餐时,被食堂地上的油迹滑倒,导致其左股骨颈骨折。2005年4月,张先生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同年12月,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上海某公司不服,向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区政府作出了维持的复议决定,上海某公司仍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诉工伤认定。
单位不认工伤
在法庭审理中,原告上海某公司认为,张先生不在工作场所和因工作原因而摔伤,张先生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受理张先生工伤认定申请程序不合法,请求撤销被诉工伤认定。被告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则认为,张先生与原告间存在劳动关系,午餐时间应视为工间休息时间,张先生到原告食堂就餐,可视作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其作出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维持被诉工伤认定。
法院依法确认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被告作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对属其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受伤作出工伤认定。被诉工伤认定张先生与原告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张先生在原告食堂用餐时滑倒受伤的事实由证据证实,事实基本清楚。被告认为午餐时间可视为工间休息时间,张先生在食堂用餐可视作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其作出工伤认定适用法律也并无不当。因此,原告诉请撤销工伤认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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