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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在酒店吃饭,上厕所途中不慎摔伤住院,店主拒绝进行赔偿,顾客遂将店主告上法庭。宁乡县法院昨日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店主被判赔偿医药费等费用25772元。 2007年4月22日晚8时,杨某到袁某经营的酒店一楼吃晚饭,在去卫生间途中,因卫生间湿滑且缺乏必要的防护措施,又无灯光照明,结果杨某在楼道中摔伤,随即被送入当地医院住院治疗。杨某要求袁某赔偿。袁某则认为,杨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自身损害应承担责任,“我在楼梯入口张贴了‘小心滑倒’字样,尽了提醒义务,所以不需要赔偿。”
宁乡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作为消费者,在就餐消费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不受损害的权利。袁某在楼梯入口处虽张贴了“小心滑倒”字样,但当晚楼梯间和卫生间的灯泡损坏无法照明,不足以让顾客看见,亦未在湿滑的通道上布置防滑地毯等设施,因此酒店存在安全保障不作为的过错,应承担杨某总损失32215元的80%。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在确保自身安全原则的情况下行走,故对自身损失应承担一小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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