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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在农贸市场买菜时不慎滑倒摔伤,农贸市场有没有赔偿责任?昨天,园区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法官认为,对外开放并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对于进入该市场的公众均有安全保障义务。顾客进入该场所摔倒造成的损伤,农贸市场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2007年10月,年近七旬的丁阿姨前往小区附近的农贸市场买菜。在该农贸市场蔬菜区,由于光线暗淡、地面潮湿,过道上堆满很多菜,还有些烂菜皮遗留在过道上。丁阿姨经过时,不慎踩在烂菜皮上滑倒在地,立刻晕厥了过去。旁观者立刻拨打110报警,民警将丁阿姨送至医院治疗,经医院确诊,丁阿姨为腿部粉碎性骨折。丁阿姨及家人认为,农贸市场没有及时清理过道的垃圾,导致老人滑倒受伤,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1万元。
园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从事住宿、餐饮、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农贸市场作为一个经营场所,其管理者有责任保持菜场环境有序,对进出菜场的人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老人因堆积在过道上的菜皮而滑倒,说明菜场管理者没有及时清理过道,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农贸菜场管理方赔偿丁阿姨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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