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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 一洗衣店聘请了一名洗衣工,去年1月,该洗衣工在店里干活时因地面积水摔倒受伤。老板被判赔偿员工的各项损失。
王英于2007年10月到赵华开办的洗衣店去做一名洗衣工。去年1月的一天中午,王英正在店内忙着洗衣服,可因为店里的积水突然滑倒在地,她当即疼痛难忍,赶忙叫人送她去了医院。经医生诊断,王英的左股骨骨折,必须卧床静养。之后的几个月里,王英遵医嘱在家静养,花去医疗费近2万元。去年5月,王英经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伤情已经构成了九级伤残。
王英去洗衣店找老板赵华商量赔偿的事,可一直没有谈拢,王英将对方告到江宁区法院,索赔近11万元。“她不是在我店里受伤的,再者这是劳动合同纠纷,她这是工伤,我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庭审中,洗衣店老板赵华竟然这样辩解,可他始终是拿不出证据。
法院审理查明,王英受伤后,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并没达到11万。按照法院计算,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应为近十万元。
法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有王英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至于赵华提出的王英不是在他店内受伤的和其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意见,因其没有提供证据,不予采信。据此法院判决赵华支付王英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近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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