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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报讯(记者王晓清通讯员王丽英)因在自家楼下大厅滑倒受伤,57岁的李女士将小区物业北京高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院,索赔住院费、治疗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费用近3万元。日前朝阳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60%的责任,共赔偿李女士1.4万余元。 李女士诉称:2008年1月17日上午11点左右,由于物业保洁员用沾水的拖布擦拭楼门大厅的大理石地面,造成地面湿滑,并没设警示标志,导致自己滑倒受伤。她索赔住院费、复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29833.95元。 物业公司辩称,事发当天北京下了雪,保洁员用抹布清理带进来的雪水,是为了防止有人摔倒,并且设有标志牌。李女士滑倒后,经物业询问,李女士说没造成什么伤害。证人张女士出庭作证称,自己当时也只看到保洁员在拖地,没有看到警示标志。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在属于其管理、维护、保洁的范围内,应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李女士作为一个心智正常的成年人,在雪后天寒地滑之时,也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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