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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超市滑倒受伤获赔偿 上海/苏州/无锡/扬州/常州/南
发布日期:2010-04-14

上海/苏州/无锡/扬州/常州/南京/杭州/温州/宁波防滑--上海/苏州/无锡/扬州/常州/南京/杭州/温州/宁波地面防滑

2008年11月5日下午,69岁的过女士到无锡某超市购物,从3楼乘自动扶梯至2楼跨出扶梯时,身体失去平衡,仰面跌倒,当时感到疼痛难忍,难以站立。后超市工作将其扶起并向110报警,然后叫了120救护车,将伤者送往三院,经医院检查诊断为左腿膝盖扭伤、腰椎12指处压缩性骨折,当时超市方垫付了医药费1000多元。后双方协商解决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消费者遂投诉到北塘消委会。
北塘消委会认真听取了双方的陈述。消费者家属认为,导致过女士跌倒骨折的原因:一是自动扶梯与2楼地面连接的钢板本身易滑,顾客在此容易滑倒;二是3楼卖场水产区地面有水,导致顾客鞋底沾水容易打滑;三是超市未在自动扶梯的动静交界处设置提醒警示牌,或安排工作人员提醒协助,要求超市方赔偿消费者医药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共12000元。超市方辩称,一是当时未发现自动扶梯上有水迹,二是事后超市方与有关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查看了当时录像,认为是消费者出扶梯时反应不及时自行摔倒,超市方不应承担责任,但鉴于顾客购物受伤,超市方愿意作出适当补偿。经北塘消委会多次协调,认为:一是超市方应对水产区地面水迹多加关注,及时清理,防止造成安全隐患;二是消费者跌倒的直接原因难以判断,双方都应承担一定责任;三是自动扶梯出入口一般能够引起普通消费者的安全注意,故未设置警示牌不存在过错,但作为更高要求的安全保障措施,超市方可考虑设置警示牌或安排导引员,防止此类事故再发生;四是消费者要求赔偿中有精神损失费5000元,无支持依据。根据《消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的规定,综合考虑双方责任和意见,北塘消委会作出由诚隆超市赔偿消费者过女士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6500元的调解意见,双方表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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